2017民初8178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78号
黄永国:
本院受理原告区余信与被告黄永国、中山市古镇美艺泡沫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一、被告黄永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区余信支付赔偿款合计92713.58元;
二、驳回原告区余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原告区余信负担840元,被告黄永国负担205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