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撞沙堆身亡 家属状告村委会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6

一男子在村级公路骑摩托车不慎撞上路边沙堆,后连人带车撞到旁边墙体而受重伤。在辗转多家医院抢救后,该男子不幸离世。随后,家属将当地村委会、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1万余元。近日,市第二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村委会因未尽到保障村道畅通无阻的责任,被判担责10%赔偿10万余元。

■案情回顾: 男子撞沙堆后伤重不治,家属起诉索赔31万余元

2014年10月26日晚上10点多,阿杰(化名)骑摩托车在中山某村级公路行驶,不慎撞上街道旁屋主堆放在路边的沙子上,在惯性作用下,阿杰连人带车撞到房屋的墙体而受伤。阿杰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于2015年1月6日宣告不治。

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认定事故是因阿杰无证驾驶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所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发道路类型为村路。2016年,阿杰的父母将当地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村委会、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有保障村道畅通无阻的责任,村委会放任屋主随意堆放沙子在路上,极大增加了发生此次事故的风险。阿杰的父母要求三被告担责30%,赔偿314904元。

■法院判决:        

村委会被判担责10%,赔偿10万余元        

该案于2016年4月和11月两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负有安全驾驶、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案中的阿杰在无证驾驶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驾车与房屋墙体发生碰撞,是对自身安全予以放任,明显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本案中涉事路段有大量沙堆、碎石和砖块,给他人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村委会对该路段负有日常维护管理的职能,但在涉案道路堆放沙堆后没有履行告知清楚的管理义务,未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致使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而受害人阿杰在此地段受伤,且摩托车下可见碎石,同时事发地点没有任何照明设备,足以证实事故发生与堆放物具有一定关联性,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村委会未及时告知堆放人清除沙堆的管理义务属于一般过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外,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对涉案事故路段没有管理权,又不是事故的侵权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一审认定,阿杰的父母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6万余元。因此村委会应向原告赔偿10.4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村民委员会具有

保障乡村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乡村道路四通八达,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和管理部门疏于管理,乡村两级道路违规占道现象较为严重。”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说,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因此,村委会具有保障乡村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

马法官提醒市民,不要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乡村道路管理部门也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及时清除各种障碍,保障乡村道路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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