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59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4596号

梁彬:

本院受理原告许名杨与被告梁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4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许名杨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许名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许名杨负担83元,被告梁彬负担129元(该款原告许名杨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梁彬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梁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29元给原告许名杨,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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