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608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4608号

佛山市田裕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添塑料厂诉被告佛山市田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4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添塑料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添塑料厂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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