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021号民事裁定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5021号

 

王志中:

本院受理原告唐俊武诉被告王志中、刘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5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俊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唐俊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志中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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