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021号民事裁定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5021号
王志中:
本院受理原告唐俊武诉被告王志中、刘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5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俊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唐俊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志中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