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413号 深圳市利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诉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彭文化 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5413号

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利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彭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已经停业,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5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2321.1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文化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恒利鑫电子厂、彭文化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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