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月2072民初2523号 珠海市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奥基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粤2072民初2523号起诉状公告
深圳市奥基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基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市奥基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迁新址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55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555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