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5号

 

佛山市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肇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75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钟肇彬对上述被告佛山市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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