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1号 冯均安诉刘宝昌 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1号

刘宝昌:

本院受理原告冯均安与被告刘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宝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均安归还借款543700元及利息(以实欠借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7元,由被告刘宝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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