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99号 陈松诉刘邦隐 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99号
刘邦隐:
本院受理原告陈松与被告刘邦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邦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松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6800元;
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陈松负担97元,被告刘邦稳负担74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