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开宣判一宗涉恶案件 9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1-15

11月12日上午,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江某超等9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是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又一被告人数较多、手段较凶残的暴力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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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江某超、吴某全、姚某康、蓝某绵、宋某盛、姚某飞、蓝某尧、黄某勇、黄某松犯故意伤害罪。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超、吴某全、姚某康、姚某飞、蓝某尧、黄某勇、黄某松等人在中山市小榄镇某酒吧内喝酒时,被告人江某超因琐事与被害人欧某志发生争执,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姚某康、黄某勇、蓝某尧等人及被害人欧某志的堂兄欧某烨分别前往帮忙,后被在场的保安员阻拦隔开。随后,双方在酒吧停车场内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江某超、吴某全指使上述同伙追打被害人欧某志、欧某烨。期间,被告人宋某盛、蓝某绵听到喊叫后也赶上前拦截,将被害人欧某烨按倒在地围殴。之后,上述九名被告人又驾车追逐被害人欧某志,并分别持棍棒或用拳脚将被害人欧某志围殴致伤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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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及时将潜逃的多名嫌疑人陆续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松也认清形势,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我院审理后判决,江某超等9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过此次公开宣判,体现了我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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