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2921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2921号
韦利香:
本院受理原告杜润雄与被告韦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1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利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杜润雄归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杜润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829 承办法官:吴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