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1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715号
欧传颖: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欧传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传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0691.44元及罚息(含复利)[自2018年4月30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欧传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预交),由被告欧传颖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欧传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