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7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872号
余大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余大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 11994.64元、利息1534.05元、违约金1827.82元,合计15356.51元。(之后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官网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共600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2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大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