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有“方”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7

9月入秋的中山,岐江波光粼粼,两岸生态步道旁的绿树蓬勃盎然,市民穿行其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画卷在中山这座城市铺开。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近年来,中山两级法院把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深度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探索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态保护的中山实践,为中山打好“治水”攻坚战,擦亮“绿水青山”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障。

惩治与修复结合

近日,市第二法院联动市南头镇环保分局、南头镇水利所等单位,就法院受理的一宗企业涉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到南头镇北帝社区辖区的德美公司(化名),实地察看整改情况,督促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德美公司是一家生产金属合金制品的企业,现有企业员工800余人。员工众多、生产量大的同时,企业出现了排污超标、污染环境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钟春连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底线,对污染环境的案件,既要依法裁判“治罪”,更要能动司法“治理”,责令企业对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整改,重新进行环保验收,确保不再发生超标排放情况。

钟春连一行通过实地走访勘查,了解到目前被告企业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沉淀、过滤、吸附、离心等已初步形成系统,污染物排放整改情况较为良好。察看过程中,法官告知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污染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效率、经济、可持续性。

在涉超标废水污染河道察看时,发现该河道较窄,河两岸居民住宅与小作坊生产企业较多,河面仍漂浮有生活垃圾。钟春连与南头镇环保、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了现场普法,提醒周边群众要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企业违规排污的情况,自身也要遵守环保法规,不乱向河涌排放生活污水和违法占用河道,共同维护碧水蓝天。

“经历这起案件,对我们企业而言,就像上了一堂‘法治课’”。涉案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同时优化生产工艺和节约资源,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筑牢最严密法治屏障

近年来,全市法院聚焦审判第一要务,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审理涉“治水”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件涉十人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2021年间,梁某棠、陈某山、郑某翔等人为牟取利益,密谋进行非法洗砂洗泥作业。陈某山、郑某翔等人负责设法逃避查处,梁某棠负责联系泵船股东杨某锋,将泵船改装成洗砂洗泥作业平台。

沈某林、王某报安排运泥船将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弃土从深圳市运送至中山市和广州市交界的洪奇沥水道内,梁某棠雇佣的陈某明、徐某明负责监督,进行夜间洗砂作业,将洗泥船上的泥土转移至上述泵船上进行冲洗,泥浆水、渣石直排河道,导致河道中悬浮物浓度严重超标。

一审法院认为

梁某棠等十名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梁某棠等十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在该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梁某棠等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人民币3542895元,沈某林等两人对其中19861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十被告人须就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在广东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被告人在江河水域进行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弃土洗砂作业,导致河道中悬浮物浓度严重超标,属于排放、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项建设用砂量剧增,采砂和运砂行业发展迅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私自违法洗砂洗泥,不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还会造成水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承办法官表示,中山法院将持续加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创新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让绿水青山底色更亮,金山银山成色更足。

一件件典型案例,见证了中山法院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展现了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 

据悉,近年来,中山法院服务绿美中山生态建设,全面落实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归口管理,加大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打击力度。在服务中山“治水”攻坚战方面,通过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建立快速审理机制等工作举措,审结涉“治水”案件32件,为中山顺利推进水污染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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