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
吴海元: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树与被告吴海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吴海元向原告支付挖机租金人民币7987元;
2、判令被告吴海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由被告吴海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2023)粤2072民初18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海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2月0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