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的合伙人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8
有人出钱,有人出力
合伙开餐厅却未能成功开业
技术入股的主厨劳务费
怎么算?
《湾区睇法》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与广东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的
粤语系列普法节目
聚焦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解读裁判规则、改革举措、司法政策
本期聚焦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跨境纠纷
一起来看《湾区睇法》第121期:
“讨薪”的合伙人
香港居民黄先生擅长西点烹饪和餐饮管理,参加过香港地区美食烹饪比赛节目,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黄先生与4位内地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4位投资人以现金出资、黄先生以技术和个人知名度参与合伙,在中山注册成立一间餐饮公司。合同约定,公司第一年向黄先生支付前期宣传费用5万元,然后每一年支付15万管理费。
最终,餐厅因各种原因,没有实际经营。
黄先生认为虽然餐厅没能营业,但自己提供了个人信息和肖像用于前期宣传,也实际参与筹备工作,为此还垫付了雇员费用,要求合伙人结清20万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黄先生将4位合伙人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一审过程中,法院发现5人合伙成立的企业,登记在1人名下,应认定该公司是合伙的经营载体,5人内部是一人合伙关系,应该按照个人合伙关系进行处理。
承办法官阮春莉介绍,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餐厅确实利用原告的知名度作了前期宣传,且原告在筹备期间,也带雇员到中山出差了9天,为餐厅制定了菜谱等,完成了广告宣传和厨房管理等合同义务,依据公平原则,认定原告完成了9天的合同义务,公司应按9天的劳务费予以计算。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黄先生认为判决金额与诉求差距太大,而其余合伙人则认为,黄某本身也是合伙人之一,各合伙人在资金与技术层面进行了出资,公司无需再支付劳务费。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黄先生既是合伙人,也是合伙体聘请的一名管理者,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及对外承担债务。虽然黄先生是技术入股,但劳务费作为公司对外债务,黄先生也应该承担他所占有的20%比例份额,最后算出应支付劳务费为73,750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