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4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448号


朱佑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铁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佑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广东长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佑启共同向原告款项80535.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0535.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长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佑启承担。

(2024)粤2072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朱佑启。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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