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0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093号


杨心峰、陈有孙:

本院受理原告郑调意与被告杨心峰、陈有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杨心峰、陈有孙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245462元;

2、请求被告杨心峰、陈有孙立即向原告支付场地清理费用3000元;

3、请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杨心峰、陈有孙返还已没收的租赁保证金75480元;

4、由被告杨心峰、陈有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1-3项,合计:323942元。

(2024)粤2072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杨心峰、陈有孙。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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