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5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542号


陈培林: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陈培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培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尚欠款项1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的款项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由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交),由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40元,被告陈培林负担3460元。原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陈培林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4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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