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借钱不还的人告上法庭,法院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03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湖南的小邵将中山的小蔡因一笔5年前的借款而告上法庭。
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这笔借款能否追回?
PART1基本案情
原告小邵和被告小蔡本是朋友关系,在2018年10月,小蔡出现资金问题,于是向小邵借了10万元,小蔡向小邵出具一张《借条》,约定11月归还。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小蔡并没有马上归还全部借款,只是分别在2019年1月30日、3月28日、4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邵偿还借款利息500元。
小邵声称多次打电话催过小蔡还款,但只提供了通话记录的截图;小邵还声称上过小蔡家门讨要债务,并提供小蔡家人照片,声称此照片是当时讨债所拍摄的,经法院核实原来此照片系原告在被告朋友圈保存的。
多年来由于小邵一直收不回借款,小邵无奈在2023年11月17日起诉。
PART2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蔡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催款行为又如何认定?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权利人行使权利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原告提交的照片、通话记录和被告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均系其从被告微信朋友圈收藏,并非上门催讨涉案借款,即使为其上门所拍摄,也不能证明其向被告发出催讨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提供的照片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同理,通话记录未能显示通话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讨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微信转账记录,系被告自愿偿还涉案借款的行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最后一次转账记录为2019年4月8日,即本案诉讼时效自2019年4月8日中断,从2019年4月9日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至2022年4月8日届满。
原告于2023年11月17起诉,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抗辩有理,基于以上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PART3律师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人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制度。
因此,权利人需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届满期间内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途径,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保留有效的证据资料,否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
PART4法律索引
诉讼时效是多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哪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PART5律师提醒
债权人为预防与债务人在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当让债务人出具《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写明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时,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亲朋好友关系,也应当积极催促对方尽快履行义务,并以通话录音、微信文字等方式保存行使权利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保证纠纷未超出诉讼时效,依法维权。